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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川人社发〔2015〕19号
2015-04-14
索引号565671231/2015-30004文号川人社发〔2015〕19号
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四川省财政厅公文种类通知
成文日期2015-04-14有效性有效
废止日期2999-12-31实施日期2015-04-14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
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特色分类社会保险
分类社会保险发布单位失业保险处
成文日期2015-04-14生效日期2015-04-14
发文字号川人社发〔2015〕19号有效性
失效日期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
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川人社发〔 2015 〕 19 号

各市(州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
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,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,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,促进就业稳定,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 〔 2015 〕 24 号)要求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从 2015 年 3 月 1 日起,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 3% 降至 2%,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 2% 降至 1.5%,个人缴费费率从 1% 降至 0.5%。

二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,尽快组织实施,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,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。

三、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,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,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,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,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。

四、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报告。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

2015 年 4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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